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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2.38亿元巨额罚单,元道通信4年虚增6.6亿营收、贯穿IPO前后

瑞财经 王敏 2026-09-07 15:12 9328阅读

瑞财经 王敏 9月4日,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及其时任董事长李晋、董事吴志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曹亚蕾的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元道通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元道通信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6月28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7月28日,元道通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6月8日,元道通信多次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涉报告期最终为2019年至2021年。2022年6月13日,元道通信披露《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年7月7日,元道通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自2022年7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亿元。

经查明,2019年至2021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6590.26万元、1.61亿元、2.636亿元(合计4.9亿元),分别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9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8.75%、13.12%、16.23%。元道通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2022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66亿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87%。

李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长,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晋全面负责元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燕某时任元道通信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燕某主持元道通信日常经营工作,参与元道通信虚增收入事项。

曹亚蕾时任元道通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曹亚蕾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安排元道通信虚增收入相关事项。

吴志锋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在元道通信《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志锋分管主要涉案业务,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道通信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客户确认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元道通信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元道通信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晋、燕某、曹亚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志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元道通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8,836,800元罚款;

二、对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三、对燕某(已故)免予处罚;

四、对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五、对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另外,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安排虚增收入相关事项,二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亚蕾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元道通信成立于2008年9月,是一家通信技术服务提供商,2022年7月8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38.46元,募集资金11.69亿元、超募2.2亿元,主承销商华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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