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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 刘治颖 2026-04-17 13:43 1.3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4月16日,成都莱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普科技)披露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拟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为王志伟、陈忱,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5年9月,叶向明、毛冬对外担保债务本金余额为10.21亿元。其中,对东骏集团关联企业东骏电器、汉邦能源提供的担保债务本金余额为7.41亿元。
为东骏电器提供的担保(主债务自2020年6月开始,担保债务本金余额5.57亿元,最高限额6亿元),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建设东骏广场项目,项目房产拟出售给农业银行并已完成报名(预计交易价格不低于5亿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东骏广场项目销售回款将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实控人担保责任将相应消减;为汉邦能源提供的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1.84亿元,最高限额3.96亿元),主债务已出现逾期,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向实控人要求行使担保权利。
相关方为上述两项担保提供增信措施,其中东骏电器担保债务增信措施4项,包括由东骏集团、曾滔勇、何剑雄、叶向明、毛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东骏电器以东骏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汉邦能源担保债务增信措施8项,包括以公司自身股权、自有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提供抵押担保。
除莱普科技股权外,实控人其他资产价值约为2.31亿元,若汉邦能源主债务本金余额增加或实控人资产不足以偿付时,参照是可比公司PE倍数的估值,预计使用发行后6.74%股份即可完成偿付,实控人所持的股份比例由50.20%降至43.46%,不影响控制权稳定。

对此,深交所要求说明:公司实控人对外提供担保的背景及具体情况,叶向明、毛冬已于2020年4月产业分割退出东骏集团后,仍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原因,各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两项债务的主要内容、融资款的主要用途、相关款项最终流向。实控人对外提供的两项担保是否存在担保金额增加的风险,结合担保中存在的其他增信措施性质、实现顺序和所承担的金额,说明由实控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的可能性

莱普科技表示,2020年4月东骏集团产业分割前,叶向明、毛冬、曾滔勇、何剑雄各持有东骏集团25.00%股权,基于对东骏集团未来产业布局、发展方向的不同判断,叶向明、毛冬、曾滔勇、何剑雄四人于2020年4月起对东骏集团旗下产业进行了分割。东骏集团产业分割前,东骏电器、汉邦能源作为其下属的关联企业因经营需要进行了银行长期借款融资,叶向明、毛冬作为当时东骏集团的股东,根据银行要求,为相关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叶向明、毛冬为东骏电器、汉邦能源提供的上述担保均系东骏集团产业分割前获得相关贷款时为满足银行贷款审批要求所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具备合理性,相关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东骏电器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款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即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贷款经办行农业银行东莞南城支行和贷款人东骏电器均于2025年12月确认《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已提款完毕,叶向明、毛冬为东骏电器提供的相关担保不存在担保债务本金增加的可能。
《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内(2018.9.20-2026.9.19),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本金最高限额不超过3.96亿元的贷款。根据汉邦能源于2025年12月出具的确认函,其不会在最高贷款额度下继续提取新的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不会再增加,叶向明、毛冬等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担保本金余额不会再增加。
就东骏电器相关贷款,贷款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向明、毛冬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东骏电器本项贷款已提供房产抵押担保,除叶向明、毛冬保证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物经担保合同认定的价值高于目前的贷款本金余额。
就汉邦能源相关贷款,贷款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向明、毛冬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汉邦能源已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载明的抵押土地暂作价高于目前的贷款本金余额,除叶向明、毛冬保证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物经担保合同认定的价值高于目前的贷款本金余额。
招股书显示,莱普科技以先进精密激光技术及半导体创新工艺开发为核心,主要从事高端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激光热处理设备与专用激光加工设备两大序列,已广泛应用于12英寸集成电路产线、先进封装产线,是国内少数同时为半导体前、后道工序提供前沿激光工艺设备的厂商。
IPO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向明、毛冬,合计控制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322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4%。2021年2月20日,叶向明、毛冬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两人在莱普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中保持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在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叶向明意见为准。
叶向明,出生于1960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3年9月至2004年2月,担任东骏集团副经理;1995年9月至2011年2月,担任东骏电器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20年5月,担任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9年5月,担任东骏集团执行董事;2014年5月至今,担任东骏激光董事;2020年4月至今,担任东骏投资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毛冬,出生于1958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3年9月至1997年12月,历任东骏集团经理、执行董事;1995年9月至2011年2月,担任东骏电器董事长;2002年11月至今,历任东骏激光董事长、董事;2008年3月至2020年5月,担任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担任东骏投资执行董事;2021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