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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主承销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

瑞财经 王敏 2025-07-31 11:00 1.5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7月30日,针对当前市场存在的发行定价扭曲、非市场化发行、人为干预簿记发行过程等问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阶段主承销商团机制。

发行人开展统一注册或分品种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完成注册后不得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已完成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换发注册通知书。

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两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如单期发行规模在20亿元及以上且不足50亿元的,可选聘不超过三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如单期发行规模在50亿元及以上的,可选聘不超过四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

发行人发行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民营企业注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完成注册后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每期发行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交易商协会强调,接受对于发行承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违规干扰债券发行定价、恶意排除市场化申购订单,主承销商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发行人干扰主承销商承销费报价等行为。投诉和举报查实的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适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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