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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 刘治颖 2025-01-14 09:00 2.4w阅读
瑞财经 严明会 近日,鸿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科技)已更新提交相关财务资料,IPO恢复审核状态,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俞高平、钱润,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鸿星科技专业从事石英晶体谐振器、石英晶体振荡器等频率控制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全球第十大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商。
2019年-2022年上半年,鸿星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6亿元、6.49亿元、8.15亿元及3.58亿元。石英晶体谐振器销售为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业务收入占比各期主营业务总收入的87.47%、88.55%、85.17%、81.28%,而公司剩余主营业务收入则来自于石英晶体振荡器销售。
报告期内,鸿星科技两大产品的单价均为上升趋势。石英晶体谐振器各期单价分别为0.36元/只、0.37元/只、0.39元/只、0.4元/只,石英晶体振荡器各期单价分别为1.51元/只、1.51元/只、1.93元/只、2.02元/只。
鸿星科技的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经销两种,公司大部分的收入来自于直销,各期收入占比分别为83.28%、81.27%、79.35%、77.85%,经销各期收入占比为16.72%、18.73%、20.65%及22.15%。
值得注意的是,鸿星科技曾经的控股股东台湾鸿星,不仅是公司的经销商,还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户。
报告期各期,鸿星科技的第一大客户均为台湾鸿星以及关联方珠海鸿康,贡献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3.17%、32.23%、23.23%及16.01%,而同期内鸿星科技前五大客户贡献的收入占比为48.41%、49.13%、46.52%及42.21%。
招股书显示,台湾鸿星为鸿星科技在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销商,其收入主要来自鸿星科技,还有少量收入来自经销非鸿星科技产品,以及理财租金等。
交易所对此发出问询,要求鸿星科技说明未将台湾鸿星注销或整合至公司体内的原因,以及对台湾鸿星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排。
鸿星科技回应称,未将台湾鸿星注销是因为其星拥有较多中国台湾地区的客户资源及负责中国台湾地区客户的后续服务,且短期内仍需其维系中国台湾地区客户;而未将台湾鸿星整合至公司体内是因为当前收购审批难度较大。
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产品的单价多低于向其他经销商销售的单价。2021年及2022年,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产品的单价分别为363.59元/千只、406.78元/千只,而向其他经销商销售的单价为434.13元/千只及450.64元/千只。
此外,台湾鸿星及珠海鸿康也是鸿星科技的主要供应商。2019年及2020年,HTD、珠海鸿康、台湾鸿星均是鸿星科技的第一大供应商,2021 年,珠海鸿康、台湾鸿星是鸿星科技的第二大供应商,鸿星科技各期向他们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5.10%、44.94%、14.08%。
其实,鸿星科技的迷幻操作不止于此。上文提到,2020年12月,鸿星有限分立为鸿星有限、杭州圣瀚、杭州凡翔三家公司杭州圣瀚、杭州凡翔仅自有房产,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而鸿星有限却对杭州圣瀚、杭州凡翔存在关联方租赁。
2020年-2022年上半年,鸿星有限向杭州圣瀚、杭州凡翔支付的租金分别为22.23万元、88.92万元及44.46万元。
交易所同样发出问询,称未直接转让或处置相关资产而进行公司分立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分立后鸿星科技向关联方新增关联租赁的必要性、租赁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鸿星科技解释道,未直接转让或处置相关资产而进行公司分立,是因为相关资产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的转让方,将相关资产单独转让或处置也无法有效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无法实现降低注册资本,提高每股收益;同时派生分立不涉及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缴纳义务。
至于向联方新增关联租赁的必要性,鸿星科技解释道,公司长期以来为公司部分中国台湾籍、日本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提供住房福利。鸿星有限分立后,公司通过租赁杭州圣瀚及杭州凡翔房产供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住使用,因此关联租赁具备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