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王敏 2025-01-09 09:10 1.7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1月8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吴证券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东吴证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49.69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范力,经营范围包含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公司大股东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33%,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苏州市财政局持股100%。
最新财务数据显示,2024年第三季度,东吴证券营收为33.85亿元,同比增长25.49%;净利润为6.66亿元,同比增长86.92%。
2024年前三季度,东吴证券营收为84.37亿元,同比增长4.98%;净利润为18.32亿元,同比增长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