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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IPO:陆亚洲女儿、母亲间接持股,未认定为共同实控人原因遭问询

瑞财经 2024-12-19 13:04 2.7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12月18日,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已更新提交相关财务资料,IPO恢复审核状态,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刘新浩、胡虞天成,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之杰定位于智能控制行业,致力于以锂电池电源管理、智能控制、无刷电机驱动和控制等技术为核心,主要为锂电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领域提供有效的电源管理和动力驱动方面的系统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精密结构件等关键功能零部件,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企业。

根据申报材料:陆亚洲通过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和华之杰商务合计控制华之杰92.00%的股份,为华之杰实际控制人。

其中,颖测商务为陆亚洲持股87.27%,陆亚洲女儿陆静宇持股12.73%的有限公司;上海旌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陆亚洲,其持有33.80%份额,陆亚洲母亲沈玉芹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33.80%的份额,陆亚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珠锦持有32.40%的财产份额。华之杰商务为陆亚洲持股66.50%,陆亚洲母亲沈玉芹持股33.50%的有限公司。

对此,上交所要求华之杰:结合陆静宇、沈玉芹的持股比例及其与实际控制人陆亚洲的关系,说明未认定陆静宇、沈玉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华之杰表示,陆静宇为陆亚洲女儿,其持有颖策商务12.73%的股权,颖策商务持有发行人39.27%的股份。因此,陆静宇间接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

沈玉芹为陆亚洲母亲,其持有上海旌方33.80%的出资份额,上海旌方持有发行人15.00%的股份;此外,沈玉芹还持有华之杰商务33.50%的股权,华之杰商务持有发行人10.26%的股份。因此,沈玉芹间接持有发行人8.51%的股份。

报告期内,陆静宇、沈玉芹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陆静宇、沈玉芹通过颖策商务、上海旌方、华之杰商务等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该等主体的第一大股东/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陆亚洲,陆静宇、沈玉芹亦无法通过该等主体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时,报告期内,陆静宇、沈玉芹未担任过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陆静宇、沈玉芹已比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承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等内容,不存在因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规避股份锁定期等相关承诺的情况。

综上未认定陆静宇、沈玉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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