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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时任董事长焦云、焦强被监管警示,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

瑞财经 张林霞 2024-12-10 17:50 1.7w阅读

瑞财经 张林霞 12月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宝泰隆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年在建工程减值测试资产组变更未提供合理性依据。2022年公司将宝泰隆一矿、二矿、三矿与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并以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相关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较2021年仅以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作为资产组的情况发生变更,但公司管理层未就该资产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龙煤天泰于2023年8月9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但公司迟至2023年8月15日才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披露。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龙煤天泰于2023年8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4年1月5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公司迟至2024年4月27日才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三是2023年年报中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年报编制工作不审慎,未准确统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对2023年年报中第四、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焦云、焦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李清涛、秦怀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常万昌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欣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分别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证监会决定,对宝泰隆及时任董事长焦云、焦强、时任总裁李清涛、秦怀、时任财务总监常万昌、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欣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显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焦强,注册资本19.16亿元,经营范围包含煤炭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等。公司大股东为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焦云,分别持股23.6%、4.56%。

公开资料显示,焦云,1956年2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大学学历,2002年至今任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起任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总裁,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任公司董事长、代总裁,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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