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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及董事长陈永夫等收警示函,三份财报信披不准确

瑞财经 王敏 2024-12-09 17:47 1.9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12月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永泰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违规事实。

具体为:永泰运于2024年4月10日和2024年8月28日先后2次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永泰运前期部分化工品贸易业务及普货出口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存在差错,该类业务应按“净额法”核算,永泰运错误使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会计差错导致永泰运2023年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4721.64万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94%、9.83%;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1.61亿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41%、14.91%;2023年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2.57亿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41%、14.91%。永泰运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外,永泰运2022年度业绩预告的重大事项,未填写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永泰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3.4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同时,陈永夫作为永泰运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第1.4条、第4.3.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夏俊清作为永泰运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韩德功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4.2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据查,陈永夫,1976年4月出生。陈永夫为永泰运创始人,目前兼任百世万邦执行董事、永泰天极执行董事、永港海安执行董事、永港物流执行董事、永泰艾力执行董事、喜达储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罐通董事长、香港永泰董事、宁波中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永泰运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永夫,注册资本为1.04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等。该公司大股东为陈永夫,持股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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