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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董事长邢美正、董秘于芳等收警示函,涉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瑞财经 刘治颖 2024-11-27 11:17 2.0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11月25日,聚飞光电(SZ300303)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23号)《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显示,聚飞光电存在以下问题:

1、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聚飞光电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年至2024年,聚飞光电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2、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聚飞光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聚飞光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3、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聚飞光电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聚飞光电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聚飞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聚飞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聚飞光电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聚飞光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警示函》主要内容显示,聚飞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邢美正,男,199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7年7月于英国巴斯大学电子电汽工程专业硕士毕业。2018年7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芳,董事会秘书,女,198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历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账会计、监事、董事会办公室职员和证券事务代表。2016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薪酬方面,2019年至2023年,邢美正薪酬分别为57.84万元、151.7万元、127.7万元、127.4万元、101.6万元;于芳薪酬分别为46.81万元、54.94万元、50.13万元、52.42万元、49.93万元。

聚飞光电成立于2005-09-15,法定代表人为邢美正,注册资本为13.3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光电器件、敏感器件、传感器、发光二极管、SMDLED、照明LED、光电器件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该公司主要由李晓丹、邢美正分别持股10.36%、7.87%。

2024年前三季度,聚飞光电营收约22.08亿元,同比增加19.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28亿元,同比增加25.83%;基本每股收益0.17元,同比增加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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