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2024-11-11 15:10 2.0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近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东吴证券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51号),具体情况详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根据《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202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11月8日,东吴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63号),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走访流于形式。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同时,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此,东吴证券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料显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49.69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范力,经营范围包含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公司大股东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33%,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苏州市财政局持股100%。
近日,东吴证券发布公告,第三季度营收为33.85亿元,同比增长25.49%;净利润为6.66亿元,同比增长86.92%。前三季度营收为84.37亿元,同比增长4.98%;净利润为18.32亿元,同比增长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