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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IPO:实控人刘健夫妇控股35%,前十大股东不谋求控制权

瑞财经 2024-10-17 17:51 2.2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10月15日,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回复北交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逸、郑立人,会计师事务所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申报文件,刘健通过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合计控制公司34.93%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其妻子宋苹苹直接持有公司0.08%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35.00%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泰新材股权较为分散,除刘健外,其余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10%。

对此,北交所要求林泰新材结合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补充说明刘健和宋苹苹持股比例较低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响。

林泰新材表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本次拟发行的672.75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刘健、宋苹苹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29.10%股份,虽然合计可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有所下降,但由于发行人除刘健、宋苹苹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包含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较为分散,届时刘健、宋苹苹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可以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仍远高于其他股东(包含一致行动人)。

此外,刘健、宋苹苹夫妇已出具《关于巩固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健、宋苹苹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刘健、宋苹苹夫妇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提名、任命及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实际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能够实际控制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行良好,刘健、宋苹苹夫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未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林泰新材是一家从事汽车自动变速器摩擦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为自动变速器湿式纸基摩擦片和对偶片。

业绩方面,2021年-2023年,林泰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1.32亿元、1.76亿元及2.0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641.97万元、2478.47万元及4918.2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1.2%、35.38%和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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