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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表前更换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株洲科能研发人员学历遭问询

瑞财经 王敏 2024-09-27 20:10 2.7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此前,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科能”)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书显示,株洲科能长期致力于Ⅲ-Ⅴ族化学元素材料提纯技术开发及产业化,主要从事4N以上镓、铟、铋、碲等稀散金属元素及其氧化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申报材料,株洲科能于2023年6月15日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保荐机构为申港证券,申报会计师为信永中和;根据保荐工作报告,申港证券进场工作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

根据株洲科能提交的《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的说明》,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与招商证券签订《辅导协议》,于2023年1月30日与招商证券签订《终止辅导协议》;公开信息显示,株洲科能于2022年4月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株洲科能表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系公司前任辅导机构,于2022年3月28日与公司签订《辅导协议》,2022年4月6日进入辅导期对公司进行上市辅导,至2023年1月31日向湖南证监局撤回辅导申请终止辅导。

株洲科能本次申报前更换招商证券主要因为:招商证券在辅导期内就辅导工作安排与公司上市计划存在分歧,双方难以协调一致。公司原拟以2022年6月30日为申报基准日,在2022年底实现IPO申报,但至2022年第四季度,招商证券仍未按计划推动相关申报准备工作,双方就上市申报时间、上市板块等安排无法达成一致。为尽快推动上市计划,公司拟另选保荐机构。经与招商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于2023年1月30日签署了相关终止辅导的协议书。

同时,株洲科能与多家保荐机构接洽,在综合比较保荐机构对项目的重视程度、服务能力、执行团队经验、人员配备、行业理解等因素后,决定聘请申港证券重新担任上市辅导机构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关于更换会计师的原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系公司前任会计师,自2020年9月开始与公司合作,于2022年底终止合作。

致同会计师在公司决定以2022年12月31日为IPO申报基准日后,明确表示其在2022年度年审期间业务量集中,工作任务繁重,人员安排紧张,难以委派足够人员参与公司IPO的审计工作;同时,公司也考虑到2022年底紫晶存储案件的影响,可能会波及致同会计师,影响公司IPO申报审核。基于上述原因,经与致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后,双方同意终止IPO审计业务合作,由公司另行聘请IPO审计机构。

株洲科能在决定更换会计师时,先后与多家会计师进行了洽谈,审慎评估会计师对项目的报价、执行团队项目经验、专业人员充足性、预计工作周期等条件,经综合比较后,公司选择信永中和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1人、26人和24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28%、16.88%和13.0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数量分别为4人、6人和6人;

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金额分别为138.01万元、233.72万元和364.98万元。

上交所要求株洲科能说明:逐位列示研发人员的学历、所属部门、岗位职责、在株洲科能的任职履历、参与研发项目情况及主要贡献,并分析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合理性;

同时,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生产工作或其他工作的情况,若存在,说明归集方式及准确性;研发人员的学历构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结合研发人员的平均数量、人均薪酬等,说明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将董监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如是,请说明划分标准及依据。

对此株洲科能表示,公司根据员工从事工作的实质内容确认人员分类,通过考勤记录确认其参与研发工作的情况,且其岗位、学历和专业背景均为各研发项目所必须配备的人员,因此将相关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具有合理性。

株洲科能研发人员中硕士学历人数占比、本科学历人数占比、本科和硕士学历合计占比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平均水平相当,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233.72万元、364.98万元和397.56万元,研发人员薪酬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有所增加。

由于与可比公司在所处地区、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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