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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云鼎及董事长王安良等收警示函,未审议及披露特殊投资条款、股份冻结等

瑞财经 徐迪 2024-08-20 18:08 1.9w阅读

瑞财经 徐迪 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华建云鼎科技股份公司(华建云鼎,837065.NQ)及王安良、凌莉、任现君、王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审议及披露特殊投资条款、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等问题。

具体来看,2018年华建云鼎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该公司及王安良、凌莉、任现君等7名股东与发行对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其中涉及优先转让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限制等特殊投资条款;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安良及股东王建国与发行对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其中涉及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业绩奖励、股份回购、老股受让保证金偿付等特殊投资条款。

上述三份协议华建云鼎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华建云鼎实际控制人王安良所持公司股份18,496,000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36.992%;公司股东王建国所持公司5,624,000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11.248%,华建云鼎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未审议及披露相关协议事项,华建云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安良,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股东凌莉,董事、副总经理、股东任现君,未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华建云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安良及股东王建国未履行及时告知并配合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华建云鼎及王安良、凌莉、任现君、王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重视自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积极履职尽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华建云鼎成立于2008年7月,2016年4月22日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公司目前注册资本5000万元,大股东为刘力军,持股比例约11.04%。

公司致力于专业的IT信息化平台建设及配套设备研制,拥有自主研发和系统集成的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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