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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合投资收警示函,未如实披露基金重大信息、提交虚假材料等

瑞财经 2024-08-14 17:42 1.1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8月12日,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高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合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高合投资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基金的重大信息。

二、未及时填报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提交有虚假记载的产品备案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高合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高合投资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查,高合投资成立于2013-11-01,法定代表人为刘畅,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资产管理。该公司由梁旭、北京万才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博分别持股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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