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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及董事长闫洪嘉等遭监管警示,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瑞财经 钟鸣辰 2024-08-06 18:02 3.0w阅读

瑞财经 钟鸣辰 8月2日,明冠新材(688560)发布公告,宣布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通知。

公告显示,经查明,2024年2月24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749.36 万元,利润总额-997.0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05.05万元。业绩快报同时披露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4 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 2023年度实现营业利润更正为-1571.61万元,利润总额更正为-1819.34 万元,归母净利润更正为-2329.25万元。更正原因为 2023 年度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对于剩余等待期内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按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4 月9 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为-1610.75万元,利润总额为-1858.63万元,归母净利润为-2387.54万元。

上交所认为,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明冠新材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不准确,公司实际业绩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相较更正前快报披露金额的差异幅度分别为114.95%、86.41%和40.03%,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综上,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闫洪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闫洪嘉、时任财务总监赖锡安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明冠新材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明冠新材实现营业收入13.96亿元,同比下降19.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7.54万元,同比下降122.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586.43万元,同比下降137.42%;基本每股收益-0.12元,同比下降119.05%。

资料显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经营太阳能电池背板、铝塑膜、特种防护材料等新型复合膜材料,是一家新能源领域复合膜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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