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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利及董秘被监管警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瑞财经 刘治颖 2024-08-06 15:09 1.9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8月5日,ST百利(SH603959)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ST百利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称,公司近12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涉案金额19,874.91万元。公告显示,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1月4日,公司累计发生8起诉讼、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合计6,743.21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23%,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已达到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

2024年5月13日,ST百利就与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涉案金额8,008.13万元,该案件的涉案金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4.83%,再次触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单独披露。但是,ST百利对上述累计及单个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6月20日,ST百利才对相关诉讼、仲裁予以披露。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较大,对公司损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ST百利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合称《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第7.4.2条的规定,在累计或单独触及披露标准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在重大诉讼、仲裁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单项重大诉讼、仲裁触及披露标准时及时披露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存在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的行为。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4.1条、第7.4.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ST百利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ST百利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予以监管警示。

据查,ST百利成立于1992-11-11,法定代表人为王立言,注册资本为4.9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等。该公司大股东为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9.8%。

业绩方面,ST百利预计2024年半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2亿元至-1.42亿元。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2亿元至-1.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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