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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 2024-07-27 23:52 2.7w阅读
瑞财经 邓如菲 7月2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终止对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公告显示,鹰峰电子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
据此前问询函,洪英杰为鹰峰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于2016年1月与潘关新签
署代持协议,向潘关新转让并代其持有鹰峰电子1%的股权,价格250万元;2021年11月17日,潘关新与洪英杰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潘关新将其实际持有鹰峰电子的1%的股权(143,480股股份)作价600万元转让给洪英杰,价格低于2021年10月鹰峰电子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定向发行的每股价格62.7264元。
2022年11月,潘关新起诉洪英杰和鹰峰电子,2023年2月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撤诉;2023年4月,潘关新再次起诉洪英杰和鹰峰电子,两次起诉均要求认定潘关新与洪英杰于2021年11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要求鹰峰电子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潘关新名下,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此,深交所要求鹰峰电子说明论证2021年11月洪英杰与潘关新间的《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披露潘关新与洪英杰间股权纠纷最新进展。
鹰峰电子回复称,2023年7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潘关新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7民初9377
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份转让合同》系原告潘关新与被告洪英杰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2023年7月27日,潘关新就(2023)沪0117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鹰峰电子和洪英杰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松江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松江法院重审或直接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洪英杰与鹰峰电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3年8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号为(2023)沪01民终12611号,并于2023年10月11日下发传票,通知该案于2023年10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
据瑞财经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查阅该案案号(2023)沪01民终12611号,截至目前,该案未有判决。
鹰峰电子还表示,鉴于上述涉诉案件洪英杰一审已胜诉,原告诉讼请求已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且案涉股权比例较小,因此不影响鹰峰电子控制权的稳定亦不会对鹰峰电子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因涉诉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若二审败诉可能对鹰峰电子和实际控制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据查,鹰峰电子成立于2003年9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洪英杰,注册资本为1.05亿元,主要通过向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工业自动化等领域的客户销售自研、自产的电容、电感、母排、电阻等被动元器件产品实现营业收入及利润。洪英杰合计控制鹰峰电子42.83%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