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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 2024-07-23 10:51 4.5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发布2024年第1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据悉,太湖远大于2023年11月申报北交所IPO,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太湖远大也是“国九条”新政后第二家北交所过会企业。
招股书显示,太湖远大主营业务为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研发、制造、销售,主要产品具体分为三大类:交联聚乙烯(XLPE)电缆料、低烟无卤电缆料和屏蔽料,其中交联聚乙烯电缆料又包括硅烷交联聚乙烯电缆料和化学交联聚乙烯电缆料。
审议意见显示,请太湖远大结合销售人员、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与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人员存在重名情况,补充说明销售人员及其近亲属、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相关人员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太湖远大相关客户或供应商,或者对太湖远大相关客户或供应商产生重大影响。
补充说明主要销售服务商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异常;补充说明太湖远大是否存在对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的重大依赖,并就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可能流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请太湖远大结合电力电缆电压等级分类情况、环保型电线电缆渗透率等,补充披露中低压电力电缆市场空间。补充披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应用领域,结合终端市场供求情况,披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产品的市场空间。
此外,补充披露与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情况,使用、转让、授权合作研发成果是否存在限制,是否需要取得西安交通大学或相关人员同意。补充披露太湖远大与可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分析。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施的风险。
关于销售服务商和贸易商。请太湖远大说明:销售服务商为太湖远大带来的订单金额与其服务能力是否匹配,销售服务费是否必要且公允,销售服务费是否与相应合同订单逐一对应。(2)销售人员及其近亲属、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及相关人员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太湖远大客户、供应商或能施加重大影响。(3)贸易商与销售服务商在业务模式上的差异,贸易商和销售服务商并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通过贸易商、销售服务商销售产品与直接向客户销售同类、同型号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4)贸易商、销售服务商和太湖远大及其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销售服务商是否为太湖远大代垫成本费用,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太湖远大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关于应收账款与经营性现金流。请太湖远大说明:(1)报告期内太湖远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大且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对太湖远大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值的情况下,太湖远大信用政策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3)太湖远大大量使用票据结算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往来挂账,是否存在票据到期不能兑付情形,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情况。(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关于销售费用及销售人员。请太湖远大结合商品销售及运输方式,列示报告期销售商品的运输费用,分析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销售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的合理性。
业绩方面,受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2024年一季度太湖远大营业收入33,823.10万元,同比增长7.05%,增速有所放缓;实现毛利率10.17%,较2023年全年有所下降。
太湖远大在招股书中预测称,2024年可实现营收16.48亿元,净利润76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