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历史清空

丹邦科技及时任董事长刘萍等高管被纪律处分,伪造销售合同等虚增营收

瑞财经 2024-05-08 20:39 963阅读

瑞财经 赵盼盼 5月7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查明的事实,丹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在公司股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丹邦科技通过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的方式虚构境外销售业务,并利用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

按照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深交所指出,丹邦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责任人方面,丹邦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任琥、时任董事刘文魁、时任独立董事龚艳、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时任监事殷鹰、时任监事周鸾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莫珊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丹邦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丹邦科技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深交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丹邦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丹邦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丹邦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任琥、时任董事刘文魁、时任独立董事龚艳、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时任监事周鸾斌、时任监事殷鹰、时任董事会秘书莫珊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资料显示,刘萍,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科学与工程学院,工学博士。曾任深圳市新追求公司部门经理,深圳典邦柔性电路有限公司及深圳丹邦柔性覆合铜板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创办丹邦科技。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4792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钟强,经营范围含开发柔性覆合铜板、液晶聚合导体材料,提供自产产品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等。

重要提示: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瑞财经立场。 本文著作权,归瑞财经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本文内容;经允许进行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

24小时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