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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及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叶国兵遭深交所公开谴责,因子公司涉单位行贿罪

瑞财经 2024-04-08 11:14 776阅读


瑞财经 赵盼盼 4月8日消息,深交所近日下发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聚光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9日,聚光科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国兵作为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及其他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3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20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19万元,云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云南聚光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叶国兵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织机构合法运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合法合规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聚光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致使云南聚光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5.1条、第2.5.18条、第9.2条的规定。

聚光科技子公司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聚光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从事仪器仪表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4873.7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顾海涛,经营范围含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和相关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等。

叶国兵,曾任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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