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2024-03-27 01:32 1.1w阅读
瑞财经 赵盼盼 3月26日,航天动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查明,航天动力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2016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2016年至2020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与隋田力合作期间,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指定,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用价值的通讯设备,除融资性贸易外,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
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航天动力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0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3,458.54万元、85,360.20万元、77,242.79万元、165,951.30万元和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788.03万元、1,977.61万元、1,871.30万元,1,353.23万元和1,223.1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航天动力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7月18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航天动力2020年披露的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航天动力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其认为,航天动力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航天动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韩卫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随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同时,按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航天动力时任总经理郭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周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谭永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